庇護案件的申請理由相當廣泛,不僅限于政治迫害,還包括由于宗教信仰,或參加某社會團體,隸屬某種族,某些國家强迫婦女墮胎等原因而遭受的迫害。 申請人在向移民局送交申請時,必須表明申請的類別和理由。庇護法案不絕對要求申請人在向移民局送交申請時已遭受迫害而構成申請的理由和資格,而是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離開美國返回原居住國將會受到迫害。
面談是所有庇護案件中最關鍵的一環。移民官通過面談來决定對申請案件處理意見,根據申請人所居住地點,移民局安排面談地點,洛杉磯地區的面談地點在安那罕市,面談時間一般約定在交申請後一個月內,面談過程時間不變,一般爲一至二個小時。面談的移民官員將對申請人的個人情况和申請理由做嚴格細緻的核審和詢問,提出各種問題,完全由在場的移民官在遵循庇護法基本立場情况下自行决定。面談後的結果通常有三種:1、建議批准2、轉交移民官3、意向拒絕。
庇護申請如得到意向拒絕或轉交移民法官的决定,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是移民上訴,届時申請人必须按时与律师一起出席移民法庭,同时向移民法官再次提出政治庇护的要求,要在移民法庭上取得绿卡必须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亲自出庭,当事人要做充分的准备,要双方配合才能胜诉。